猴年將至,人人趕買年貨,甚至買樓。有買當然有賣,賣家當然要讓人知道邊度有野賣,於是近月附近的交通燈、街燈、電箱都貼或掛滿一張張的小廣告,部份唔生性的更貼到屬於屋苑私人地方的燈柱上。
屬於政府公物的交通燈和街燈柱,或許食環署很忙,又要去大南街趕人地擺攤、又要準備趕絕桂林街新年夜市,而路邊的非法停泊單車,又要等地政處、警察的聯合行動幾個月才去清一次。而私人屋苑的燈柱,清潔承辦商見一張撕一張,但「整鬼」那些地產、迷你倉和搬屋公司,要不是強力雙面膠紙就係一張難撕的貼紙,卒之燈柱花班班,人手和管理費就白白浪費係呢d清理安排,正宗損人又不利己。
翻查香港法例,其實根據香港法例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04A條,除非得到私人土地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書面准許或政府土地得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展示或張貼招貼或海報,即屬犯罪。根據附表9規定,違反第104A(2)條可處第3級罰款,即HK$10,000及每日罰款HK$300。而主管當局根據第104C條,可將招貼或海報移走,並用民事債項方式追討移走費用,有關費用可附加於刑罰上或作替代該等刑罰。
此外,香港法例第132B章的《宣傳品規例》,無論係本人或僱用人在未得同意下在私人財產上展示宣傅用的廣告板、告示板及海報,或無地政總署署展或其他獲授權人員書面同意,在政府土地上展示宣傅用的廣告板、告示板及海報,亦屬犯罪,可經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即HK$2,000。
有關地產的廣告,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部("地監局")的優質執業手冊,「除非取得業主/佔用人或相關政府部門的書面准許,否則不可在私人地方( 例 如舖 面)或政府土地張貼街招或海報( 監管局執業通告編號
09-04(CR))」,相關責任是公司和員工都需要責上的。因此,若有地產廣告,可向地監局作出投訴。
其實大家都想開開心心買買賣賣,市容整潔人人開心。各位貼廣告係私人屋苑範圍和財物(如燈柱上)的請高抬貴手,你貼一張我撕一張,你無宣傳成效,我地私人屋苑又要付費處理....
除此以外,係泓景臺外一個座落於政府土地的巴士亭,因距離小巴、巴士站成丈遠,經歷多年成為廣告牌和藏污之地。參考2008年1月29日的蘋果日報報導(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080129/10696825),這個巴士亭係應城規會要求由長實興建的。未知此亭業權誰屬,但藏污納垢,會有人處理一下嗎?
順帶講一下路旁的橫額,除非由地政總署批准或按「路旁展示非商業宣傳品管理計劃實施指引」獲批的,否則屬違法展示,可由地政處或其外判承辦商處理。舉例如曾有區議員在非指定位置懸掛成功爭取橫額、某健身中心的橫額等,可聯絡地政處處理。特別係涉及交通安全於禁制展示區的更應及早處理,禁制展示區包括行人過路處、燈號控制過路處、班馬線上游30米範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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